成都婚姻上訴咨詢 判決離婚、調解離婚、登記離婚有哪些區別 最高院判例 違章搭建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判決
登記離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這就是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包括兩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完全自愿。
2、雙方當事人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協議。
只有符合以上兩個條件,才能通過登記程序來離婚。登記離婚在雙方當事人 領取離婚證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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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對于訴訟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應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于離婚案件的調解結果不同,就產生不同的離婚方式:
調解離婚:如果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離婚協議 ,并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即發給離婚調解書,這就是調解離婚。
判決離婚:如果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并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難以恢復和好的,而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的,可以判決雙方離婚。這種通過判決的形式而準予離婚的就是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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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石先生和周女士于70年代末經人介紹結婚,婚后一直和石先生父母一起居住在老人所有的位于西城區某胡同的私產平房內,石先生父母于2000年左右去世后,石先生通過繼承取得了房屋所有權。2008年,雙方婚生子大學畢業后沒有地方居住,也搬回到平房內。石先生覺得居住空間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規劃部門申請擴建平房,但因平房屬于文保單位未獲得批準。違章搭建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判決?石先生和周女士便找來裝修隊,在老宅的院落內私自加蓋了兩層房屋。后石先生因老年活動認識了康女士后堅持要和周女士離婚,周女士不同意,石先生便起訴至法院。
周女士同意離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房本上房屋測繪圖中載明的面積和兩人婚后共同擴建的兩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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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違章搭建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判決? 城鎮房屋的建設和管理由城鎮房屋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未獲得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拆除原房屋、新建新房屋、改擴建房屋的,事后也未補辦相應手續的,新建改建房屋將無法獲得行政確認和取得合法所有權,屬于違法違章建筑。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才能發生效力。無法取得物權登記的違建不受物權法的保護,不能認定為當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此類房屋歸屬產生爭議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超越審判權限,代行政機關確認房屋的所有權并予以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法院據此沒有支持周女士要求分割違法新建的兩層房屋所有權的主張,只分割了原房本記載的房屋面積。但考慮到周女士離婚后生活困難,無房居住,新建房屋確屬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建造并具備分開居住的條件,法院判令新建的兩層房屋中其中一層由周女士居住使用。
【律師觀點】
成都離婚律師認為:
律鼎邦德律師曾在《離婚時 哪些房產不能分割》一文提到沒有所有權的房子的房子離婚時分不到。本案中,律鼎邦德律師認為,房屋作為不動產,其價值并不是若干建筑材料價值的簡單疊加,而是包含了土地、位置、環境、建設時間、市場狀況等各種因素在內的整體價值。違法建筑如果只是因為審批手續的不完備暫時處于暫時違法狀態,在在補辦完相關手續成為合法建筑后,可依照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處理。如果違法建筑系永久違法,則有可能被行政機關責令拆除,此時,當事人可就建筑材料的分割另行主張權利。
對于違法建筑的既得收益問題,違法建筑的既得收益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性收益,依法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否則一方因違法建筑獲益而另一方一無所獲,明顯不公。但對于違法建筑可能產生的預期收益,人民法院暫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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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詢】
律鼎邦德律師好,我與丈夫2002年結婚,婚后丈夫先后開辦了兩家公司。一家公司我丈夫占70%股份,另一位股東占有30%股份。另外一家公司是我丈夫占有80%股份,我占有15%股份,我妹妹占有5%的股份。婚后,由于長期分居兩地,我們的婚姻走到了盡頭,計劃協議離婚,由于兩個公司目前的經營態勢又都比較好,我們都想繼續參與公司的經營,請問,夫妻婚后開辦公司,離婚時股權怎么處理?
【律師解答】
成都離婚律師律鼎邦德:
按照我國民事立法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制為民法中的共同共有關系,《公司法》對于股東并無身份上的限制,夫妻以一方名義或雙方名義,作為股東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而公司的股東地位,只是就對外關系而言,在夫妻關系內部,仍應根據《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的規定來處理,在夫妻對婚內財產無約定的情況下,無論在工商登記中比例如何,登記于二人名下所有股份均系夫妻共同財產,即其財產屬性在原則上一人一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夫妻婚后開辦公司,離婚時股權怎么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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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根據這一規定,對于周女士的丈夫開辦的第一家公司,原則上二人應擁有相同比例的股份,如果公司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周女士可變更為該公司股東,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則應該購買相應股份,如雖不同意轉讓但又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股份,則周女士也應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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